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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及重新鉴定问题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及重新鉴定问题
李耀辉没有永恒的正义,只有对正义的永恒追求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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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1.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鉴定意见?书证?检验报告?
具有准鉴定意见性质的检验报告
2.当事人及其律师是否可以随时提出重新鉴定?
当事人能否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呢?根据《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委托机关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申请。
《条例》虽然赋予了案件当事人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权利,但是必须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据笔者观察了解,实践中当事人收到价格认定结论后,即便对其有异议,提出的极为罕见。
一般侦查机关收到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后,会送达给犯罪嫌疑人一份制式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但并不会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委托机关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申请的权利。
鉴定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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